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代理。同时,又规定商标申请代理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故,商标申请代理的商标首先要具有显著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代理,常见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有如下: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使用方式、风味、生产工艺、有效期以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10、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四、以三维标志商标申请代理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首先,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次,商标申请代理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且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与他人在先取得或者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最后,商标申请代理的商标不得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冲突。
额外还需注意的是,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商标申请代理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