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商标申请代理是商标申请代理审查核准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商标申请代理核准申请有以下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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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申请代理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而获准申请,三个月异议期届满后发布“商标申请代理公告”并颁发商标申请代理证;
(2)经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任何人对所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又未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生效。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发布“商标申请代理公告”,发给商标申请代理证;
(3)经商标局对异议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复审的,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未对评审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发布“商标申请代理公告”,颁发商标申请代理证。
(4)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或者被异议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当事双方未进行上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发布“商标申请代理公告”,颁发商标申请代理证。
(5)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结果的,并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或者被异议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由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发布“商标申请代理公告”,颁发商标申请代理证。
对于核准商标申请代理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该申请商标按地区、商标申请代理申请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图形分别登入《商标申请代理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分别登入《集体商标申请代理簿》和《证明商标申请代理簿》 )、卡片和档案,同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并向直接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代理申请人发给《领取商标证通知书》或通过代理人(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证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可向商标局(或通过商标申请代理人)领取《商标申请代理证》。
在核准商标申请代理阶段,《申请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在于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核准申请,从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已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享有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商标申请代理证》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发给商标申请代理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证书,是商标申请代理申请人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申请商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