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商标申请代理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商标申请代理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商标申请代理的保护范围,一般商标申请代理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timg (5).jpg timg (5).jpg]()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商标申请代理。“全类商标申请代理”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全面保护自己,申请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申请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商标申请代理,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商标申请代理,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申请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还能使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有利于新扩展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因此,全类商标申请代理是企业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企业有必要进行全类申请。
企业在申请全类商标申请代理后,并不可能在所有类别进行生产来使用该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已经申请的商标如果3年内没有使用,因别人申请,可予以撤销。因此,全类商标申请代理可能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和损害。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商标申请代理,最好提前两到三年做好商标规划,实行商标先行战略。企业可以在与主商标密切相关的品类上申请商标,没必要在所有类别上都申请同一商标。如果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对主商标进行全类申请,二线、三线商标应以申请某一类别商标为宜。
建议企业在主商标之外尽早申请一系列文字、读音、图案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一些核心类别,同时,建立第二、三层级的备用商标,防止他人影射、仿制和假冒,构筑起全面的商标防御层级体系。
进行全类商标申请代理,目前一些目光长远、保护意识强的大型企业做的比较多。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实力有限等原因,做得还很不够。
全类申请有助于企业开发相应产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增加自己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品牌形象有益。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代理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申请的有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并禁止使用。这表明,已申请的商标成为有名商标后,将实行跨类保护,他人即使是摹仿也不可以。可口可乐、肯得基等世界著名品牌的商标没有进行全类申请,但并没有人敢伺机相傍。所以,全类商标申请代理只能在企业初级发展阶段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做强品牌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