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有以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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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不同于申请商标申请代理的权利
“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并非商标权的一项内容,是一项实体权利,它是关于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进行商标申请代理的权利,它是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代理为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而“申请商标申请代理的权利”在性质上为程序权利,与诉权有相似之处。
二、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存在的法理分析
﹙一﹚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的法律精神推定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及商标制度的效率价值中推定出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存在的依据。
⒈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存在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体现
2.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存在是法律秩序价值的要求
3.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存在是商标制度效率价值的体现
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赋予权利人要求有关机关撤销被抢注的商标,从而保证消费者通过该商标选定的商品或服务是自己所想要的商品或服务,节约寻找成本,体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
﹙二﹚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的法律规范逻辑推定
《商标法》第31条(注:《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恶意抢先注册的行为,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是能够从现行法律规范中逻辑推定出的一种权利。即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所保护的“民事利益”是商誉,而其“实现力量和功能方式”是《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第2款。
三、界定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时的法理思考
﹙一﹚设立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的价值考量
1.考虑设立该项权利的目标何在,即该项权利的价值。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的价值,首先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所创造的存在于该商标之上的商誉。
2.设立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还在于保护消费者。当未注册商标具有商誉后,它对特定消费者便产生了吸引力,他们凭借该商标来选取商品或服务。如果不对这种未注册商标进行有限保护,放任第三人的使用或注册,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3.设立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的目的还包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企业声誉促进竞争”,由于具有商誉的未注册商标之上存在能吸引消费者购买的商誉,难免有人会借其商誉获取利益,甚至企图通过注册将该商誉据为己有,这些行为都不利于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
﹙二﹚界定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时的利益权衡
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实际是权利人和其他人利益的平衡点。
四、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概念初探
﹙一﹚界定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⒈商标是否使用
基于前面的法理分析,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所以,对未使用的商标,其上不可能存在商誉,商标创造人不能主张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
2.商标使用是否导致混淆
“一个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如果其他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人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该行为理应被禁止。
3.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二﹚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的界定
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是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为防止混淆,对自己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所享有的禁止恶意第三人注册的权利。该权利是自动取得的权利,无需要履行登记审批手续。该权利是《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合法权利”的一种。
综上,商标申请代理申请权保护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商誉,能有效扼制恶意抢注行为,形成和维护良性竞争秩序,并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当然,该权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