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无论是单一要素构成的申请商标,还是多要素构成的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的部分要素近似或是申请商标的部分要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或是申请商标的部分要素与他人在先商标的部分要素近似,均存在被驳回的可能,而对于商标中的不同要素在不同商标中的显著性差异不闻不问。但是,也正是由于商标局对于新申请商标审查的机械性,对申请人来说针对商标中不同构成要素及其显著性的不同加以细致比较和分析恰好是争取商标复审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商标由于部分要素的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timg (6).jpg timg (6).jpg]()
1、首先对于商标的不同构成要素在商标中的显著程度有明确的标准认识。在不考虑商标经使用取得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形下,一般基于中国相关公众以汉字为母语,进行交流和识读的背景,以商标的汉字部分为最具显著识别的部分,其他语种,比如英文次之,而图形要素由于相较于文字较为抽象,在一般的观察视觉下很难有统一、固定的指向和呼叫,其区分的功能和显著性明显比文字较弱。因此,一般此种情形下的商标不同要素的显著性排序为:汉字﹥英文﹥图形。
2、在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于其图形部分与在先的纯图形商标接近而被驳回的情形下,因申请商标有文字作为其更具显著识别部分,基于文字固定的表达和呼叫形式,会明显将申请商标与图形要素的引证商标加以明显区分,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此种情形的商标复审成功率也较高,反之,若申请商标为单一图形要素而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驳回情形下,商标复审成功几率会明显降低,尤其是在图、文组合的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形下,商标复审的阻碍则会更高。
3、在商标整体的构成要素对等的情形下,若是两个商标较为接近的部分并非商标的最具显著识别部分,整个商标有其他更具显著性的部分可以将商标相互之间加以区分,商标复审成功的几率则会增加。因此,最终评审中并未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
4、在商标整体的构成要素不对等,但由于对等的要素接近而被驳回,最终由于商标各自最具显著识别部分的显著程度不一,一方为中文、一方为英文,且中、英文相互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最终会认定商标不构成近似。双方商标最具显著识别部分的语种不同、显著程度不一(汉字显著程度高于英文),含义、呼叫均不同,也不具有中、英文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相互区分。
因此,在商标由于部分要素而驳回的情形下,无论是申请商标,还是引证商标,其最具显著识别部分均非是同样的、对称的要素,同时相对于引证商标的最具显著识别部分而言,申请商标的最具显著识别部分的显著程度更高,或是在商标整体的构成要素对等的情形下,若是两个商标较为接近的部分并非商标的最具显著识别部分,整个商标有更具显著性的其他要素可以将商标相互之间加以区分时,商标复审成功几率较高。